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枣庄市音乐家协会(Zaozhuang Musician Association 缩写:ZZMA)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市音乐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山东省音乐家协会、枣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枣庄市音乐家协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七个着力”凝心聚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广泛团结、动员全市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赓续中华文脉,致力于繁荣我国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坚定历史自信、增强文化自觉、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展现新气象新作为,以强烈的历史主动精神,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三条 枣庄市音乐家协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聚焦“做人的工作”这一任务,密切联系、团结引导广大音乐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第四条 枣庄市音乐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自身特点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枣庄市音乐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的基本职能,把音乐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挥组织优势和行业优势,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和对外交流等工作,加强对音乐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接受山东省音乐家协会和枣庄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托或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积极组织并鼓励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性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 积极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第九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第十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市地方音乐文化遗产、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第十一条 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教育水平。组织会员参与普及工作,积极开展社会音乐活动,丰富人民的音乐文化生活。
第十二条 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他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促进并加强与兄弟省、市音协、海内外音乐组织和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艺术,为音乐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努力在音乐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积极发展、培养新生力量,不断壮大协会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学会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学生会员,其中个人会员为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枣庄市音乐家协会章程,在音乐创作、表演、评论、研究、教学、编辑、音乐普及和组织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的枣庄市音乐工作者,由本人申请,并经所在区(市)音乐家协会、所在单位、院校、部队的推荐,经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即为枣庄市音乐家协会会员。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山东省音乐家协会在我市的会员为枣庄市音乐家协会当然会员。枣庄市音乐家协会负责向中国音乐家协会和山东省音乐家协会推荐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推选枣庄市音乐家协会会员代表、推荐其会员加入枣庄市音乐家协会的权利;有对枣庄市音乐家协会工作及领导人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退会需由所在枣庄市音乐家协会团体会员审核并报枣庄市音协审批;会员有遵守枣庄市音乐家协会章程,执行枣庄市音乐家协会决议,参加枣庄市音乐家协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七条 枣庄市音乐家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凡严重违反枣庄市音乐家协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经主席团讨论通过给予通报、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枣庄市音乐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枣庄市音乐家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讨论和决定枣庄市音乐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枣庄市音乐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枣庄市音乐家协会主席团从理事会中选举产生,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主席团为枣庄市音乐家协会最高领导机构。主席团会议由主席负责召集,每年定期举行。
枣庄市音乐家协会下属分支机构——各专业委员会是枣庄市音乐家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专业委员会任期同枣庄市音乐家协会一致,各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必须遵守枣庄市音乐家协会章程,接受枣庄市音乐家协会领导,不得另立章程,但可制定工作条例,经主席团批准后执行。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但须经过主席团认可。在特殊情况下,主席团有权通过审批,更改或指定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枣庄市音乐家协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并设副秘书长。由枣庄市音乐界德艺双馨、乐于奉献、具有领导组织协调能力者担任主席团的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个别在外地工作的枣庄籍德才兼备、具有较大影响力和感召力的音乐人才,也可进入主席团。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有对枣庄市音乐家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连续三次不参加或不参与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和重要会议,按自动退出协会职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枣庄市音乐家协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主席团主席提名并聘任,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协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枣庄市音乐家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四)代表枣庄市音乐家协会签署所有重要文件;
(五)代表枣庄市音乐家协会决定对外交流有关事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主席团审批;
(四)向主席团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主席团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枣庄市音乐家协会视需要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艺术指导若干人,由主席提名,主席团聘任。
第二十八条 凡对我市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经主席团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或荣誉理事称号。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枣庄市音乐家协会经费来源:
(一)枣庄市音乐家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每届学生会员不收费,个人会员300.00元,会员单位1000.00元;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枣庄市音乐家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6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枣庄市音乐家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